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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杭州××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朱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杭州××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公司)与被告董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近××公司起诉称:2006年3月,原告近××公司在信义坊小区招聘物管企业中标后,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2006年4月1日起对信义坊小区实施某某管理服务,并履行了全部管理业务。2009年8月30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又续签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止。被告在该小区10-1-801室拥有住宅一处,建筑面积137.47平某某,且使用至今。被告自原告对小区实施某某管理服务以来,从未缴纳过物业管理费,原告经常催缴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1、支某某告物管费4948.8元并支付欠款滞纳金9347元(计算期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合计人民币14295.8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近××公司放弃了要求被告董某某支付滞纳金9347元的诉讼请求。原告近××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董某某系信义坊10幢1单元8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37.47平某某;证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两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董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近××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确定清晰,予以采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8日,原告近××公司与信义坊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由原告近××公司对坐落于湖墅南路与莫干山路之间信义坊小区的全某某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小高层的物业管理费由近××公司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某某0.8元向业主收取,每三个月收取一次。2009年8月30日,原告近××公司与信义坊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临时合同》,约定:根据双方2006年3月28日所签合同,委托管理期限至2009年3月31日止;鉴于小区现状,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待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后进行,业委会将信义坊小区委托近××公司实行临时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玖个月,自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委托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等参照双方2006年3月28日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标书,以及《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近××公司对信义坊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董某某系信义坊小区10幢1单元801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7.47平某某。被告董某某自原告近××公司对信义坊小区实施某某管理服务以来,未曾支付过物业管理费。本院认为:信义坊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信义坊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信义坊小区业主的利益,有权代表信义坊小区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06年3月28日及2009年8月30日原告近××公司与信义坊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临时合同》合法有效,对该小区的全某某主具有约束力,小区业主及近××公司均应按约履行。原告近××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其要求业主董某某依约支付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某某告杭州××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494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宇奇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谢燕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