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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执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聊城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聊城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字第44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临港南区3号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敏,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金宇海天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延颖,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聊城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二0一0年六月一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飞洋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聊城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