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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江民二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刘露、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刘露,屠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江民二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34号江南香格里拉商业广场一楼。代表人苏畅,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新利、XX云,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露。被告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被告刘露、被告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燕纪飞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鲍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