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海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绍笋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绍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海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绍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毛惠春。委托代理人:王正华。委托代理人:陈洁。上诉人李绍笋为与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绍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绍笋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绍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上诉人李绍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健芳二〇一〇年六月××日书 记 员 胡劭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