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与金叙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号原告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杨卫忠,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汪明,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英,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叙彪,溪镇马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叙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义乌市兵哥电器有限公司。审判长叶汉和审判员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陆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