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海潮、张宏英与张丁夫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潮,张宏英,张丁夫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张海潮。原告:张宏英。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震达、王素琴。被告:张丁夫。委托代理人:张灿根。委托代理人:徐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潮、张宏英诉被告张丁夫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潮、张宏英撤回对被告张丁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