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扣留并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文 庆审判员 刘辉代理审判员鲁林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中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