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绪杨与董敏、陕西溢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绪杨,董敏,陕西溢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袁绪杨,男。被执行人董敏,女。被执行人陕西溢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艺,总经理。袁绪杨与董敏、陕西溢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月22日,袁绪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绪杨与被执行人董敏、陕西溢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0一0年六月二十月书记员 蔡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