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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上××市××心排除妨害纠、上××市××心与章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某某,上××市××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市××心,住所地:上虞市××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某。上诉人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上××市××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某初字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伯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勤伟、代理审判员徐燕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上虞市妇联拥有位于上虞市××号的一宗房地产并交由原告开设托幼中心。2002年2月7日,原告经上虞市妇联同意,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方在使用的托幼中心东首一至四层1500平方米的房子租赁给被告,租期为十五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上述房屋交给被告,被告在该租赁房屋内开设了上虞市金海岸贸易娱乐有限公司,从事咖啡厅、洗浴等经营活动。因在租赁期间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经上虞市人民法院及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2009年4月生效),判决确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但在判决生效后,被告至今没有交还上述房屋,在此期间,房屋部分门面受损,遂成讼。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上××市××心与被告章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09年4月1日依法解除。被告章某某作为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对原告要求被告章金某某退位于上虞市××至××层1500平方的商品房并将房屋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原告能够证明上虞市××至××层1500平方的商品房的部分门面受损,但不能证明损失的确定金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门面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2008)虞某一初字第168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被告章某某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至房屋交付之日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该院对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赔偿占有房屋至实际归还日止的损失之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被告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座落于上虞市××至××层1500平方的房产,并将房产归还给原告;2、驳回原告上××市××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58元,由被告章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诉人章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解除房产租赁事宜已经上虞市人民法院及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但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中途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致使上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其解除租赁合同对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未对该部分事实作出认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上××市××心口头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章某某、被上诉人上××市××心在二审中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章某某与被上诉人上××市××心于2002年2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其后该合同又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于2009年4月依法解除,故上诉人章某某作为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章金某某退位于上虞市××至××层1500平方的商品房并将房屋归还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上诉人章某某提出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中途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而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的事实进行认定错误之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上诉人章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因本案租赁合同解除而存在经济损失,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可就该损失的赔偿问题另行主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上诉人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