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与义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义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03号原告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特色工业小区。负责人:陈平平。委托代理人鲍江云、徐云飞,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法宝代表人:蒋明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诉被告义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超强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