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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3619姚鹏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鹏;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3619号原告:姚鹏,男,199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王俊,男,199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鹏与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鹏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姚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姚鹏负担。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嘉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