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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红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红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红平。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2月8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红平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童红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童红平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工业园区康盛花园12幢1单元302室方婷家,爬窗入室窃得箱包1只、九阳牌电磁炉1只、离子烫发器1只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余元。同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童红平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工业园区康盛花园3幢3单元206室何建峰家,爬窗入室窃得康佳牌液晶电视机1台、数字电视机顶盒2只、耐克牌运动鞋及拖鞋各1双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80余元。同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童红平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工业园区杭千高速路口“随缘农庄”王贤发家,撬窗入室窃得人民币480余元、西凤酒4瓶、长嘴利群香烟8包、白沙香烟1条、雄狮香烟2条等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70余元。同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童红平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工业园区康盛花园3幢3单元406室谢玲家,窃得人民币300余元、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诺基亚1116型手机1部、金士顿U盘1只等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60余元。综上,被告人童红平入户盗窃4次,窃得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5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部分赃物并发还了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童红平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992元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童红平于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婷、何建峰、王贤发、谢玲的陈述,证人方长清、胡筱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图片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及收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红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童红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且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童红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红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2年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