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11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郑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海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同年3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起诉称:被告张某某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后又于山上一赌场向原告借钱,原告借给其人民币5000元和7张美元(原告当天在该赌场找到另一借款人,向其催讨借款,其把当时赢过来的7张美元偿还给原告),当人民币10000元计算,此后不久其于2009年7月5日写下借条交原告收执,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2009年10月,原告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被告催讨,而被告仅于2009年11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4000元至今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及其利息(按约定每月300元从2009年7月5日算至11月15日,共计1300元,从2009年11月15日以后每月利息按240元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郑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身份事项。证据二,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利率1%的事实。被告张某某答辩称:该笔借款属赌博借款,被告于2009年6月在曹村镇一山上向原告借28张100面额美元,约定换算成人民币20000元,后来又有次在陶山镇一山上向其借7张100面额美元,约定换算成人民币5000元。因被告一直无法还款,原告于2009年7月5日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0%。该借条上的借款30000元包括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5000元。被告在2009年8月、9月各还了利息3000元,后来就一直未还。被告同意分期归还原告20000元。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笔借款系赌博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10%,且其中有借款本金5000元系利息。原告对其中借款10000元系在赌场借给被告一事予以承认。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故本院对该证据拟证明的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予以认定,该借款中有10000元系赌博借款。借条中载明的“利息100/10”不明确,原告认为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认为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因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各自的主张,故本院认为该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张某某两次向原告郑某某分别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5000元及“7张100面额美元”(抵人民币5000元),共计借款人民币30000元,其中第二次借款人民币10000元系原告郑某某在山上一赌场借给被告张某某用于赌博。此后不久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7月5日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郑某某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尚欠借款人民币24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欠原告郑某某借款人民币24000元,其中有10000元借款系原告明知被告用于非法用途仍然出借,该借贷关系显属无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因原、被告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郑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款交本院马屿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325元,被告张某某负担4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鲍英存人民陪审员 杨仁忠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