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正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正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78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码:14413016-2),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矸东河路店面房07。法定代表人:顾武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洋洋,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告:马正明,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正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正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