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善国与邵光照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国,邵光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019号原告:刘善国,西城街道瓦厂头居6组10户。委托代理人:彭由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光照,格水邵村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国为与被告邵光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善国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