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五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万军与高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军,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五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军,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萍,女,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李万军因与被上诉人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长经开民重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上诉人李万军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李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万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550.00元减半收取为27,775.00元,由上诉人李万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素香代理审判员 沈 宏代理审判员 陈太云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多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