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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五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万军与高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军,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五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军,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萍,女,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李万军因与被上诉人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长经开民重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上诉人李万军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李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万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550.00元减半收取为27,775.00元,由上诉人李万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素香代理审判员  沈 宏代理审判员  陈太云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多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