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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良洪、刘良兴与刘良洪、刘良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良洪、刘良兴,刘良洪,刘良兴,龚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西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董事长。被告刘良洪,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被告刘良兴,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被告龚巧玲,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良洪、刘良兴、龚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良洪、刘良兴、龚巧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良洪、刘良兴、龚巧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99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