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甲与金乙、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金乙,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金甲。被告:金乙。委托代理人:陆××。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甲与被告金乙、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甲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浙江高昶机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