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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吴铁军与施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军,施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吴铁军,农民。被执行人施国芳,农民。被执行严亚儿,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长河镇沧田村沧田。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500号申请执行人吴铁军诉被执行人施国芳��严亚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国芳、严亚儿尚欠申请执行人吴铁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424元、执行费140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施国芳、严亚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0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陆 伯 安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