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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2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20-06-10

案件名称

王银鑫、石胜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银鑫;石胜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21刑初6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银鑫,男,1999年8月8日出生,成都市温江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2018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9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撤销原判缓刑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9日涉嫌盗窃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金堂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飙,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胜科,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201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9日涉嫌盗窃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金堂县看守所。 辩护人向小飞,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一部刑诉〔20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昭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银鑫及其指定辩护人黄飙、被告人石胜科及其指定辩护人向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伙同范某某、白某某(以网上追逃),经共谋后窜至简阳市“聚空间”茶楼内盗窃黄金叶香烟3包、软中华香烟4包、中华(硬包装)香烟8包、云烟(软珍品)香烟7包、玉溪(硬包装)香烟5包、黄鹤楼(峡谷情)香烟1条、黄鹤楼(1916)香烟3包、云烟(宽窄如意)香烟5包、一个硬盘刻录机(品牌不详),总价值3000余元。 2.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伙同范某某、白某某(以网上追逃),经共谋后窜至崇州市“天地合”茶楼内盗窃现金3000元、中华(硬包装)香烟10包、云烟(软大重九)19包、软中华香烟15包,总价值6000余元。 3.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伙同范某某、白某某(以网上追逃),经共谋后窜至金堂县“星月湾”茶楼内盗窃600余元现金及骄子牌(精品)香烟7包,一台组装电脑,盗窃价值2000余元;窜至金堂县内盗窃中华(硬壳)香烟19包、软中华香烟6包,云烟(软珍品)香烟6包,盗窃价值1100元;窜至金堂县“丽景会所”盗窃中华(硬壳)香烟5包及30元现金;窜至金堂县“金淮居”茶楼内盗窃黄鹤楼(1916牌)香烟2条、骄子(精品)香烟5条、中华(硬壳)香烟2条、骄子(宽窄如意)香烟1条、云烟(软珍品)香烟8包,监控硬盘1个,盗窃价值5000余元;窜至金堂县“博客茶庄”内盗窃中华(硬壳)香烟23包、云烟(宽窄如意)香烟9包、云烟(软珍品)13包、黄金叶香烟8包、云烟(软大重九)香烟9包、贵烟(国酒香30)香烟6包、白沙(和天下)香烟12包,盗窃价值2000余元。 2019年11月26日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民警在被告人驾驶车辆的后备箱查获部分被盗香烟总价值845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王银鑫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银鑫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石胜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胜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1.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在金堂县“博客茶庄”内盗窃的云烟(软大重九)香烟数量为8包;2.因本案被害人较多,被告人所盗赃物种类繁杂,涉案财物应统筹处置。3.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驾驶车辆的后备箱查获的赃物包括中华牌香烟(软壳)6包、贵烟5包、骄子牌香烟(金骄)1条、中华牌香烟(硬壳)1条、云烟(软壳)41包、黄鹤楼牌香烟(侠古情)12包、大重九香烟6包、宽窄牌香烟9包、黄金叶香烟6包、黄鹤楼香烟(1916软壳)4包、中华牌香烟(硬壳)53包、荷花牌香烟4包、白沙牌香烟(和天下)7包,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范兴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叶某、李某1、孙某、史某、文某、侯某、符某、李某2的陈述;证人周某、郭某某、蒋某的证言;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关于本案的案件来源、二被告人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盗窃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系共同多次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减少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银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 二、被告人石胜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 三、责令被告人王银鑫、石胜科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由被盗的“聚空间”茶楼、“天地合”茶楼、“星月湾”茶楼、“三江渔府”、“丽景会所”、“博客茶庄”的经营者共同分配;对查获的作案工具口罩4副、劳保手套3副、鸭舌帽1个、螺丝刀1把、尖嘴钳1把、剪刀1把、撬棍1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泓屿 人民陪审员  邓太国 人民陪审员  万泽琼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肖苗苗 书记 员代  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