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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执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与王新华、虞幼芬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王新华,虞幼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275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永根,镇长。被执行人王新华,农民。被执行人虞幼芬,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民初字第440号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诉王新华、虞幼芬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14570元、执行费13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27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