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法商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法商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本院受理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天台县赤城街道集体资产管理站、梅安鑫(又名梅安兴)、许汉濒(又名许汉平)、褚卫东(又名徐卫东)、范友山(又名范有山)、陈立钱、戴招斌(又名戴照斌)、孙德香、齐菊珍(又名齐珍��)、袁相武、朱良金、杨美艳、陈国其、陈卫强、丁玲爱、梅安兰、裘行淼、陈玲妹、夏阳、XX飞、茅昌寿、袁继芬、陈小林、林瑜、庞爱言、范和镇、洪丹丹申请对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09年1月15日指定成立了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该清算组于2009年6月15日申请要求延长清算期限,经本院合议庭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清偿方案未得到债权人确认,且该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3月1日,该公司清算组作出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终结对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的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清算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钦 群 阳审判员 齐慧霞审判员王秀锋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杰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