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042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20-07-07
案件名称
苏德军与张喜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德军;张喜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22民初941号原告:苏德军,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喜广,男,出生日期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德军与被告张喜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德军承担。审 判 员 周 阳 二○一○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玉雪书 记 员 李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