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03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郧西县红心新型墙体材料厂、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郧西县红心新型墙体材料厂;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3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红心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九组。法定代表人:李晓美,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82号京华新天地8号楼26楼1-8。法定代表人:颜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郧西县红心新型墙体材料厂与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郧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郧西县红心新型墙体材料厂加气砖款180000元。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郧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郧西县红心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郧西县红心新型墙体材料厂加气砖款60000元,剩余款项每月底支付20000元至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20)鄂0322执1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