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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路信用社与王碧芬、张赋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路信用社,王碧芬,张赋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48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路信用社(注册号:33020600003888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198号。诉讼代表人:徐志裕,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波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原告单位副主任,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碧芬(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801230627),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赋洲(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6602090136),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路信用社与被告王碧芬、张斌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路信用社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元23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48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路信用社(注册号:33020600003888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198号。诉讼代表人:徐志裕,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波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原告单位副主任,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198号。被告:王碧芬(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801230627),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新峰村百丈四组27号。被告:张赋洲(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6602090136),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县前街0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路信用社与被告王碧芬、张斌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路信用社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元23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