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冬菊诉被告西安圣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龙腾保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菊,西安圣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龙腾保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805号原告吴冬菊,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春峰,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圣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兴西路238号玻璃纤维机械厂9号楼702室。法定代表人李辉,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龙腾保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兴西路238号玻璃纤维机械厂9号楼702室。法定代表人李宽萍,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菊诉被告西安圣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龙腾保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冬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8.5元。审判员 郑惜今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 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