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兴周与李国江、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周,李国江,应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44号原告:胡兴周,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一村小溪沿路83号。委托代理人:胡新洪,浙江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江,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整雅村整方路819弄17号。被告:应红,居民,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许码头2号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周与被告李国江、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兴周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江、应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兴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周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为6250元,由原告胡兴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荔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吕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