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范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被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某某、王某某。原告董某某为与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为凭。且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天,现原告催讨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范某某(系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尚在侦查过程中,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