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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小芬与郑显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小芬,郑显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拟稿人份数签发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芬。被执行人:郑显崇。原告周小芬与被告郑显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小芬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银行账户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据此,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161号执行一案(标的32000元本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