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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清波与玉环顺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波,玉环顺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黄清波,港镇城关鳝塘村前锦巷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丽,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心淮,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泰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亦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波与被告玉环顺捷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黄清波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