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牛东林与被告王光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东林,王光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84号原告牛东林,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王光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东林与被告王光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东林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光辉的晋MJ54**三轮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光辉的晋MJ54**三轮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赞毅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