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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开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开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西安开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五路8号数字365大厦7楼705室。法定代理人王琳平。委托代理人刘海泉,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08号中建大厦。法定代表人贺海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昝长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开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开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开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开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马恩洲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