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夏乌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任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夏乌民初字第30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宋任忠二○一○年六月二十四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