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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夏乌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任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夏乌民初字第30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宋任忠二○一○年六月二十四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