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银娣与天宝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娣,天宝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213号原告:李银娣,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宫长胜,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宝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林兴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鼎军,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娣诉被告天宝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银娣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审 判 员 张素玲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