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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电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业有限公司,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19号原告:浙江××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葛××。被告: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镇谭南村。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电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689元,减半收取5344.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3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