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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蓝理方与郑木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蓝理方;郑木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00号原告:蓝理方,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布谷桥头村67号。委托代理人:姜和定,衢州市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木佬,浙江省衢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布谷桥头村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理方诉被告郑木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理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理方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