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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胡某、绍兴市××批发市场有限公与胡某、绍兴市××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胡某、绍兴市××批发市场有限公,胡某,绍兴市××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绍兴市××车××务××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胡某。被告:绍兴市××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街道××下火车站粮库。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被告:绍兴市××车××务××司。××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胡某、绍兴市××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绍兴市××车××务××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5日,被告胡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5日至2010年4月4日,逾期不归还,被告胡某须承担违约金。同时被告绍兴市××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绍兴市××车××务××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胡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793元;2.判令被告绍兴市××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绍兴市××车××务××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范某某(系绍兴市××车××务××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尚在侦查过程中,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