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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市××煤炭××责任公司与海盐××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煤炭××责任公司,海盐××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4号原告:海宁市××煤炭××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硖××路××号。法定代表人:殷××。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海盐××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王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廖×。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煤炭××责任公司诉被告海盐××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宁市××煤炭××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爱平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