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临安市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德红贸易有限公司、王炬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浙江德红贸易有限公司,王炬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286号原告临安市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阿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伯乐。被告浙江德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鲲。被告王炬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志建、蔡申楠。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德红贸易有限公司、王炬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所提供的证据有缺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炬儿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市天目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炬儿的起诉。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方伟根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邓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