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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92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08

公开日期: 2020-06-05

案件名称

刘云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云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923刑初85号 公诉机关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云发,男,1966年5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云梦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云检刑诉(2020)52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2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云发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99mg/100ml)驾驶鄂XXXXX号两轮摩托车沿云梦县城关镇北垣路自北往南行驶至陈赵新区路段,撞上熊婷停放在该路段的鄂K4T882号轻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刘云发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云发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熊婷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云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云发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云发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云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关 永 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