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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23民初15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5-08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郑某、朱某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茂昌;郑霞;朱润建;朱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23民初1591号之二原告:朱茂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峰、郭庆军,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霞。被告:朱润建。被告:朱润强。原告朱茂昌与被告郑霞、朱润建、朱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朱茂昌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茂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茂昌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