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200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8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段中华与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段中华;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桑子锐;资阳海岸生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2002行初11号 原告段中华,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9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0××××××××。 委托代理人何峰,系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琼,系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黎美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建红,系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资阳海岸生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周祠村十五社。 法定代表人桑子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伟,系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桑子锐,女,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伟,系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中华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资阳海岸生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桑子锐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20年3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中华委托代理人何峰,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忠及委托代理人鲁建红,第三人资阳海岸生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桑子锐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中华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中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中华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中华负担。 审 判 长 谢安彬 人民陪审员 刘亚辉 人民陪审员 邹 辉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