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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林某某。被告金某某。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上湫村两间房屋的房产(产权证号:0311**)及车牌号为浙j×××××、浙j×××××号的两辆小型汽车,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坐���于玉环县清港镇上湫村两间房屋的房产(产权证号:0311**)及车牌号为浙j×××××、浙j×××××号的两辆小型汽车,限制转让、抵押或租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