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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6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曾因盗窃于2004年8月4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因盗窃于200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0月18日16时许,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伙同“小斌”(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在本市福田区中心城家乐福超市入口电梯处伺机作案。后乘携带旅行箱途经此处的被害人KIAN.ISMAEL(美国籍)不备,由张某某负责望风,李某某及“小斌”负责接应赃物,王某某将被害人的旅行箱拉开后盗走箱内的黑色电脑包一个(包内有惠普MINI1109TU型笔记本电脑一部、尼康S200型数码相机一部、摩托罗拉750型手提电话一部、U盘五个、护照一本等物品)。得手后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及“小斌”携赃物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惠普MINI1109TU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9.7元,尼康S200型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750元。2009年10月21日,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本市罗湖区地铁大剧院站站台处被公安人员抓获。2009年11月13日,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行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在审查期间,李某某主动向北京市公安机关如实交代本案。2009年11月29日,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被深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开庭示证、质证属实的三原审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情况说明、工作说明、交接记录、抓获经过、被盗笔记本电脑的销售发票、关于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说明、经原审被告人辨认的案发现场录像截图、被害人KIAN.ISMAEL陈述、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本案,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原审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王某某上诉辩称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法院综合上诉人王某某和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犯罪情节、作用、社会危害性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分别作出量刑,并无不当。王某某认为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阮   玮审判员 许 瑞 韩审判员 涂 平 一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敏(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