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恒通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与绍兴飞驰欧美格车业有限公司、朱海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恒通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绍兴飞驰欧美格车业有限公司,朱海木,管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07号原告上虞市恒通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东关街道五里牌。法定代表人王金潮,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杰、章汉标,上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飞驰欧美格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缪家桥河沿8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总经理。被告朱海木(曾用名朱海��),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江家溇。被告管建伟,山隐新村南区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恒通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飞驰欧美格车业有限公司、朱海木、管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殷 裕陆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缪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