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与蒋怀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蒋怀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永富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狄龙(RONENROUDIK),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敏丽,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鹏飞,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怀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怀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倪 引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