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应甲、应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应甲,应乙,潘某某,应某,应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344-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应甲。被告应乙。被告潘某某。被告应某。被告应丙。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应甲、应乙、潘某某、应某、应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应纪军名下的车牌号为浙l×××××的普通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浙l×××××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浙l6681a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应纪军名下的车牌号为浙l×××××的普通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浙l×××××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浙l×××××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夏良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