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谢金荣与冯长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192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小军,系山阳县中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