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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谢金荣与冯长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192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小军,系山阳县中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