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云林与谭春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魏云林,谭春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魏云林,户籍地:安徽。被执行人:谭春仔。本院在执行魏云林与谭春仔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承担本案执行中的实际费用(车辆评估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温龙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