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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云林与谭春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魏云林,谭春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魏云林,户籍地:安徽。被执行人:谭春仔。本院在执行魏云林与谭春仔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承担本案执行中的实际费用(车辆评估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温龙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