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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青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崔世国与谢茂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世国,谢茂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83号原告:崔世国,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山东省平原县王风楼镇王风楼街467号。委托代理人:苏宁,济南历下中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平阴县榆山路146号。被告:谢茂考。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小舟山乡状头**号。原告崔世国与被告谢茂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觉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世国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世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崔世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觉晓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畏 来自: